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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 [ 更新时间:2008-03-30 12:04:00 ]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税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部财务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小组人员,依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总局、省局及市局制定的财务管理的各种规定,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第三条 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活动、基本建设管理、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内部财务审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局财务管理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每次开展内部审计时,组成审计小组,具体实施审计活动。审计小组最少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小组在分管财务局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必须恪守独立、廉洁的原则,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内部审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应当积极配合,提出相关资料。 第八条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的要求,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规范地执行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四)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应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草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字材料。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内容是各单位的全部财务管理活动,主要对全市国税系统内各单位的经费收支、预决算、固定资产、专项资金、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加强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审计范围原则上从上一年1月1日至审计实施日止,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份。 第十一条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每年对下一级的审计面要在50%以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是: (一)年初按照省局要求编制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末,以局发文的形式下发和上报省局。 (二)依据年度工作计划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附件1),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小组负责实施。 (三)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10日前,以财务处便函的形式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附件2),同时发出需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 (四)审计小组依据审计方案,通过运用询问,审阅、核对、计算等方法,检验内部控制,抽查会计凭证、审查会计账表,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附件3)。 (五)在审计结束15日内,审计小组应提出审计报告(附件4)。审计报告包括被审单位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审计意见及建议。 (六)审计小组在对审计报告进行初次审核后,以财务处便函的形式,及时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附件5)。被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核实、修改。经市局财务处审查后,将审计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八)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或决议,经由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做出审计意见书(附件6);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应依法处理、处罚的做出审计决定(附件7)。经领导批准后,以正式局发文的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九)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及时登记审计台账。 (十)被审单位应在3个月内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十一)根据审计结论,在审计报告生效15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对审计结果在全市国税系统内进行公示。 (十二)审计工作结束后,将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统一归档,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冲突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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