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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管理规程
| [ 更新时间:2008-03-30 12:12:54 ]
|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管理,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税收工作和谐发展,根据《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职责 各单位办公室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向税务机关及其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信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信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信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信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反映重要的来信来访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干部职工来信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工作程序 (一)登记 1、来信登记:收到信访人来信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登记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规定不予受理的和内容不清的信,可作简略登记。 2、来访登记:来访人要出据书面上访材料(包括上访详细内容、所属单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不予受理及不再受理的书面材料),并在上访材料上签字,由信访工作人员按来访人上访材料填写《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对来访人不能出据书面上访详细内容但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要根据来访人口述情况填写《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登记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来访人对登记内容确认后签字。对来访人来访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并且不能出据所属单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不予受理及不再受理的书面材料的来访人,信访工作人员要开据《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转办单》,告知信访人到所属单位反映情况。 对下列情况,安排接谈: (1)集体访; (2)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接谈需要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接谈人员要阅看《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在《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中详细记录以下内容:来访人反映事项简要内容;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重复访、越级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等。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二)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告知书 1、经信访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直接受理的,由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出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直接受理但需向下级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人员向信访人出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转办单》,告之信访人到何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出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再受理的,出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2、《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转办单》、《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均一式多份。信访人、告知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各执一份。《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转办单》还要向转送的下级机关提供一份,如果该信访事项是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还要将受理或不予受理情况通报该信访工作机构。 (三)办理 1、呈报:来信来访事项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及执行情况的建议或意见;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例等需主要领导阅知或阅示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呈送。 2、交办:对局领导做出批示的,按法律、法律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信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 3、转办:对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一般掌握、了解的来信来访事项转送办理。 (四)调查处理 1、信访事项的办理单位或部门要在向信访人出据《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期的要经本单位主管信访工作领导批准,并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要向其做出说明,延期不得超过30日。 2、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方面的来访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信访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处理。 3、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负责填写《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处理单》。信访事项办结后,信访工作人员根据《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处理单》,填写《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当面向信访人出具。同时,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并请信访人签署意见。并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4、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做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执行,落实处理意见。 (五)复查 1、收到复查请求后,向信访人出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书》,并通报原办理单位。受理单位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2、复查意见以《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署意见。 3、复查机关要将复查意见以《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形式告知原处理机关。 (六)档案管理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保存、移送工作。 信访档案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专卷档案应包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来访材料、向来访人出具的单据、文稿签批单、文稿清样、汇报材料、办结审批单、访后信等文字材料;普通档案应包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来访材料、访后信等文字材料。 三、信访责任 (一)一把手负责制。局属各单位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信访问题,要做到亲自协调、亲自解决、亲自督办,确保本单位不出现影响全局政治稳定的事件。凡是出现群众集体上访,有关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到场,协同做好接待、协调、劝阻、疏导工作,严防事态扩大,酿成事端或出现集体越级上访。 (二)一岗双责制。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岗双责”的责任,既有做好分管工作的职责,同时肩负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对重要信访件和疑难件按职责范围进行包案。市局信访工作实行领导所属分责区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按分责区负责责任区内发生的信访事件。 (三)分级负责制。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制度。即属于哪一级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级负责;属于哪一个部门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个部门负责。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负责,为本部门职责范围涉及信访件的包案部门。重要信访件和疑难件向包案局领导报告。 (四)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制度。坚持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坚持召开协调会制度,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要信访件和疑难件,由包案局领导召集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共同协调、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坚持局长办公会定案制度,对重要信访件和疑难件,由包案部门就信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经包案局领导批准,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四、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责任制列入行风建设内容,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干部职工到市局以上机关上访,未按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的;发生5人以上到市局以上机关集体访的;发生5人以上到省局集体访,事先未能排查到的;对上级机关、领导及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并引发群体上访的。 年内受到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局写出书面检查,市局分管局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接访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方法不得当或执行政策有偏差等原因引发的矛盾激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上访或越级上访,以及本单位、本部门能解决而不解决、矛盾上交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资格。 (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性事件发生和带来不良政治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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