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的调整分为以下两部分: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因此,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部分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以无形资产成本50%的摊销部分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
(二)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该文件第五条还明确了: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该文件第六条还明确了: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该文件第十条还明确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四)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关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五条规定: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因此,对于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金额100%部分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税收法规:
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问题解答:
安置什么样的残疾人员就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需要向税务部门报哪些资料?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适用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哪些?
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