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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07-31 【字体: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也适用于职能部门及负责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按照“一岗两责”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税收工作、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创新体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责任,并组织实施。

(二)带头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并经常根据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反腐倡廉是每一位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重要案情、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拓宽畅通案件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作纪检监察部门各项工作的坚强后盾。

(七)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实行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针对有些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上一级党组或纪检组指定该单位专门召开解决有关问题的民主生活会。

(九)建立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各级班子主要领导每年要向本单位全体干部作一次述职述廉,报告领导班子及个人廉政从政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任务,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详细安排。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对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责任要明确,监督检查要到位,使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问题。

(四)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主动按受监督。

(五)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自身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党组和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领导并组织对各级党政“一把手”及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或专题报告,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部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督促各项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班子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都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并督促检查落实。每年年底向上级纪检组报告一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政建设中要以身作则,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组和监察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巡视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党组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巡视组或巡视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巡视检查。从社会上聘请特邀监察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和告诫制度。

    (一)建立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班子成员谈话制度。每年至少谈话一次。通过谈话,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在思想、作风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凡是新任职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由上级党组或纪检组的领导同志进行一次谈话,就如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履行职责和保持清正廉洁提出具体要求。

(三)建立警示、诫勉制度。对群众有反映但经了解尚未构成追究党纪政纪处分,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在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中意见比较多的领导干部,由上级党组、纪检组的领导同志或委托本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或对其提出警示、诫勉。

第十六条  加强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注意树立和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积极开展“读书思廉”和“家庭助廉”

活动,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有关论著提高执政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把党风廉政教育向领导干部家庭延伸,开展评选廉政贤内助等活动,形成反腐败的家庭防线。

第十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以发挥其对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市局党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基层局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内容和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应写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查报告。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应向考核组提供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在听取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写出考核报告,经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单位评先、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实绩评定、奖惩、晋级、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特别是要突出重点,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三)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

(五)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六)本单位、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

(一)口头批评;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或免职;

(六)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理,组织处理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处责任追究案件纳入案件检查、案件管理和案件审理工作之中,实行一案一究和责任追究审查制度。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不但要查清违纪违法人员的问题,而且必须查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并按照规定严格进行追究。市局监察室可根据需要对各基层局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有关案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对其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对应该追究而没有追究的,要责成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究。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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