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家税务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154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本溪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工作目标:一是使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受到一次深刻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秩序、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的教育;二是促进国税系统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纠正和查办;三是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改进健全完善制度,推动国税系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设。 指导原则:一是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各单位、各部门既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我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纠正。同时也要抓好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找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围绕“两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完善对所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二是坚持自查自纠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既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又要积极研究提出建立国税系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戴一光
副组长:市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何金
领导小组成员:监察室主任马群、办公室副主任王德贵、法规室主任刘金保、流转税处处长潘英民、征管处处长刘长青、财务处处长马芝梅、机关党委副书记李春生、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吴日南、信息中心主任谢大欣,稽查局局长王景义。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基层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和部门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国税系统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市局监察室负责市局机关各单位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市局机关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基层局负责本单位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范围 结合国税系统的特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前期调研情况,全市国税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是:税务人员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等)、信息化建设、税控器具推广应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机关办公生活用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领域以权谋私、接受或为亲朋好友介绍商业贿赂的问题。
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同时,要继续将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税额核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各类涉税事项审批等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问题的治理抓紧抓实,一并纳入此次专项工作进行治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教育(2006年5月接到文件起至6月15日)
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端正党风政风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国税系统在治理税务领域商业贿赂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商业贿赂问题并没有完全杜绝。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国税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教育引导广大国税干部,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提高拒腐防变的思想意识和水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全面掌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动性,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促进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6年6月16至7月初)
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级国税机关要弄清本单位涉及商业交易活动中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认真填写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本溪市国税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二)。各基层局将“本溪市国税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二)于7月5日前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
第三阶段:自查自纠(2006年7月5日至8月15日)
各单位要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逐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违反廉政规定、财经纪律的问题。
各单位要根据调查摸底阶段填制的“本溪市国税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二),从制度、程序、资料和资金四个方面,开展对照检查,做到“四对照四检查”。 一是对照法规检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检查单位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是对照制度检查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检查重大经济事项、涉税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对照程序检查资料。根据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检查各种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合同等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四是对照资料检查资金。根据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账本等,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票的收款单位和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检查有无凭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等,查找存在的问题。
各基层局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将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填写“本溪市国税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对照检查表”(表三、表四),于8月中旬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 第四阶段:整改总结(2006年8月16日至9月20日)
各基层局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要通过剖析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形成治理合力。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汲取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五、工作责任和要求
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充分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要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线、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线,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各单位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全过程。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单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的,要令其重新开展工作。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基层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各单位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于2006年9月23日前书面报告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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