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办税 | 服务热线12366 |
本溪市局 -> 政策法规 -> 流转税
发表日期:2007-11-23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6 版权所有:本溪市国家务税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 本溪市解放北路63号 邮编:117000
技术支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