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所需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银行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 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审核完毕后原件退回。
(三)办理程序
企业持上述资料报送所在主管征税机关综合(税政)科进行审核,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附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经主管征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通过并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实地核实后,企业凭上述资料到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的有关要求
1、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2、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在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事项参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程序办理。
(五)出口企业在最终认定后,在市国税局进出口处进行电子口岸系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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