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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12-14 【字体:
对小型企业、新办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的有关规定

  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山东省确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定为200万元,即凡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以下的为小型出口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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