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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01-07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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