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办税 | 服务热线12366 |
本溪市局 -> 政策法规 -> 流转税
发表日期:2008-11-12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6 版权所有:本溪市国家务税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 本溪市解放北路63号 邮编:117000
技术支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