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性税收协定,即一般税收协定,它不是以解决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税收问题为缔约目的,而是以解决、协调和处理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及税务方面问题为目的,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条约。如中日协定; 2、单项税收协定,即特定税收协定,是指缔约国各方为解决相互间某一税收关系或特定税务问题所签订的协定。如中美1982年《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它不必限定条件确定所得来源地国家的优先征税权,也无需明确纳税人居住国的最终征税或承担消除双重征税的义务。另外,它还可以经缔约国双方同意,在海运、通商、空运、贸易等协定中列入税收条款,通常是互惠互利性的协议。如中国和巴西海运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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