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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10-30 【字体:
签订税收协定的主体划分

 
1、“双边税收协定”,是指缔约国仅为两个主权国家。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各种税收协定,都是双边税收协定,而且,国际上通用的也多为双边税收协定。
2、“多边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参与缔结的税收协定。如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五国政府签订的《关于税务行政协助条约》,欧共体各国联合签署的《关于共同体成员国采取防止国际逃税避税措施的条约》等。
3、公约性税收条款,在有些国际性的公约或组织中,其有关文件也往往包括一部分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条款,供参加该公约或组织的各国政府协调相互间的有关税收问题,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公约》中税收条款,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WTO协议中的有关税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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