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发票多种多样,对不同的作废发票,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1)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对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开发票,不得在开错的发票上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联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本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
(2)税务机关实行统一换版后需要作废的发票。税务机关实行发票统一换版以后,一般规定一个过度期,在过度期内,新旧发票可以同时使用,到期后,旧版发票全部作废,由税务机关组织全面清理和收缴。此类发票应当在税务机关清理完毕以后,造具清册,经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由税务机关收缴,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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