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窗:与行政复议法相比,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中对行政复议决定有新的规定吗?
答:1、行政复议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也会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此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合适,因此,条例针对上述两种情况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2、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3、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