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协定中,除了其标题、前言、一般定义和签署代表等处,双方国名要用全称以外,允许在协定的条文中用简称。但简称却是很敏感的国际政治问题,绝不允许缔约国一方凭己习惯或意愿简称对方国家。如: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不称“英国”;大韩民国简称“韩国”,不称“南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协定中没有简称“联邦德国”,更不能简称“西德”;日本国也没有简称“日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