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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12-27 【字体:
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      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

(二)      代收通信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联次

(一)《专用发票》分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可采用两联式或单联式。两联式《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二)《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印制。

三、《专用发票》自200811日起启用。已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地区银行代收费发票可以使用至2008531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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