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国际上通常限于直接税种,即纳税人同时是税收实际负担人。从管理上,是对收入取得者;从立法上,其税负不能转嫁他人的实际负担者;从税种上,对各种收入征收的税(所得税、房产税、赠与及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原因在于:间接税的征税客体不是同一的,纳税人也不一定是税收的真正负担者,无法确定和消除其重复纳税问题。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重点解决对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但也不排除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