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协定列适用税种的三种做法 1、按征税对象做出概括性的规定,有两个基本限定条件:一必须是缔约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以所得为课征对象的税收;二必须是对所得征税的税收,但不限征收方式,如可采取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额及按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源泉扣缴 2、不做概括性的规定,直接列出缔约国双方适用于协定的税种 3、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只明确协定适用税种的范围是缔约国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并不论其征收方式。这样做的目的:既明确了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又顾及了将来可能出现的变化,能保证协定适用税种范围具有准确性和连续性 特别规定:罚金不属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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