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业有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外汇局不再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位退税联上加盖“已核销”章。企业在到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时,也不需要提供加盖外汇局“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国税局以电子数据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2、对于外汇局设定网上核销的审核方式为“自动审核”的出口企业(由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设定自动审核系指外汇局端网上报审信息审核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批次报审数据自动进行一致性、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自动完成核销审核。一般情况下企业无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如果报送的核销报告符合自动审核的要求,系统会在当天晚上对核销数据自动审核,第二天企业下载公告栏信息后,会收到审核通过和不通过的核销批次信息。如果自动审核通过,企业可直接到税务局办理退税,如果自动审核不通过,企业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然后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的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限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所对应的核销单。 4、实行出口收汇核销退税无纸化后,出口报关前仍需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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