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
管理办法开头提纲挈领,明确了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管理办法推行后将继续保持免税,对应的免税计算方法不会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