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根据我市出口退税认定办理办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时,除上述规定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如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复印件)
3、技术监督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口退税初审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在对出口企业进行认定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调查表》,经局领导批准后,连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申报资料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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