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可视其所提供的资金或产权的使用地和该项所得的支付者或负担者的所在地来解释其来源地
n2、劳务所得(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等),可把提供劳务的所在地视为其所得的来源地
n3、财产所得(不动产的使用、出租所得和转让收益等),可按财产的坐落地来解释其所得的来源地
n4、营业利润,其形成要比其他各类所得复杂,涉及广泛的经济活动渠道,很难完全用某些活动或财产坐落地来确定来源地的征税范围,需要结合其营利的机构场所加以确认。对此OECD范本首先提出“常设机构”一语,用以限定所得来源地国家对营业利润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