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一语解释 常设机构亦称永久性设施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基本概念有4个方面:一是区域概念—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是时间概念—连续或累计的日期;三是职能概念—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四是替代概念—营业代理人。在协定中通常从两个方面规定: 1、概括性的定义。协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它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二是这种场所应有确定的位置,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三是这种场所不应是为本企业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活动 2、列举性的解释。但应注意3点:一是列举不是限定;二是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并不包括确定为居民公司的总机构和管理机构;三是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不包括承包勘探开发的工程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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