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承包工程作业为常设机构的时间限定 如何限定建筑工地、工程作业现场的持续时间视为常设机构,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其国内税法中,并未考虑其作业的时间长短。(见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OECD范本提出以连续为期12个月为限;联合国范本为6个月为限。中外协定中,对承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都限于连续6个月以上的,为构成常设机构,但还有一些协定,按缔约国双方意愿,也有时间限定上的不同:有8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而以设有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的,即为设有常设机构,没有时间长短限定,有的以超过3个月、6个月;有的以在任何12月中累计不超过30天的以外,都视为设有常设机构。对承包工程作业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视常设机构的时间限定上,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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