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工作期间遭遇故意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受雇某公司做质量检验员,2004年9日一天,上班时间,张某检验货物时发现有几件货物质量不合格,并按照公司的规程,将不合格的情况汇报领导。领导派人核实这几件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制作人,经查证这几件不合格产品是由王某所做,于是公司罚了王某1000元钱。王某非常生气,对张某怀恨在心,于2004年9日底的一天,上班时间,王某找到张某,用刀子刺伤了张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六级”。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张某10万元,但由于王某家境非常贫困,无力赔偿。张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中坚持原则才遇到伤害的,应该属于工伤,公司应该给自己工伤待遇。但是,公司认为张某受伤是由于职工之间的斗殴行为所致,不属工伤,不予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张某便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张某不是工伤,张某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认定。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劳动部门的认定,劳动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点评]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张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是看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的。公司认为张某受伤是由于职工之间的斗殴行为所致,不是因为履行职责导致的。而张某则认为是因为履行职责导致的伤害,因为平时他和王某没有纠葛,关系虽不是很密切也不疏远,只是一般的同事关系,如果不是自己检查出王某所做的产品不合格而被公司罚款,他也不会伤害自己。公司其他人员也证实张某所说属实。法院判决后,劳动部门又重新作出认定,认定张某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