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该款明确了小规模企业出口免税申报的时间。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在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当月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当月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汇率以当月1日或当日中间价为准,实际结汇人民币数和应收汇帐人民币数有差额时,记入财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财务上已经做出口销售收入处理,则必须通过“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如果出口单证(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尚未收齐,可在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录入中添加单证不齐标志。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这里税务机关注意的是受理免税申报时,要注重审核企业申报的免税额是否准确。免税额必须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算,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支出,均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目前,我市基层分局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设置是受理岗和预审岗合二为一,故不存在该业务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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