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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05-29 【字体:
如何确定营业代理人为常设机构

 

n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人进行营业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n1、对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采取限定条件视为常设机构。OECD范本以有无他人企业签约权为判定条件,UN范本规定即便没有上述能够以该企业名义签约权,但经常为该企业保有库存并交付货物或商品,也视为常设机构。签约权包括有权经常代表该企业参与合同各方进行细节谈判,商定合同条文,即便不是合同的最后签署人,也视为有签约权。中外协定多采用OECD范本。也有一部分采用联合国范本
n2、对具有独立(法律上和经济上)地位、能多方接受业务的代理人,不视为常设机构。但联合国范本提出,如果这种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是代表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应视同非独立代理人。对此OECD范本未提及。中外协定多采用联合国范本。
n需要注意的是:对非独立代理人一般都强调以有无签约权视为判定常设机构的条件,中日协定还规定经常接受订货单为判定的条件;而对独立代理人虽然明确其活动全部代表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就可不视为独立代理人,但应考虑其签约权和其职责活动等条件,如是准备性的活动,仍不视为常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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