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通知要求,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由于我市从2006年9月1日开始,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根据文件要求,“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相应调整为210天。此文件规定同样适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和代理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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