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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06-13 【字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剖析(七)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文件第六条主要是说明企业如何办理免税核销申报。出口免税核销业务与一般纳税人收齐单证情况类似,对前期出口免税申报时纸质单证不齐数据进行后期收齐处理。

所谓的“免税核销申报”应该是指企业收齐纸质单证,也就是前期单证。如果企业在前期申报单证齐全,那么就不涉及到后期的“免税核销申报”。也就是说在货物出口次月起的4个月内,企业必须收齐前期单证并进行申报。

纸质单证齐全,并不意味着可以办理免税核销业务,还需要电子信息齐全方可办理出口免税核销业务。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该条款将外汇核销单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是传统外汇核销企业。我市根据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260号)文件要求,从200691日起,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只要有对应的外汇核销电子信息就视同为外汇核销,可以正常办理出口免税核销业务。

税务机关审核免税时,如果提示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时免于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企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仍没有外汇核销电子信息的,可按照辽国税函[2006]260号文件规定,由税务机关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给企业,企业到外管局查询相关电子核销信息情况。

一般企业外汇核销单收汇时间为180天,属于远期结汇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文件要求,必须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税务机关方可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

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

这六种情况是指:

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地;(可以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查询该新办企业出口退面税登记日期)
  5.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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