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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06-27 【字体:
取消和调整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明确如下:

一、国税系统现在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9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三、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执行。

四、其他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问题,依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10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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