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管理办法第九条说明企业如果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免税核销申报,企业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为3个月。 这里需要说明的几点是: 批准延期申报批复机关为基层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期限内”为4个月的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 合理理由的含义参照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