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管理办法第十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并不都是免税的,还有某些情况应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现在执行的最新出口商品代码库版本为cmcode20080201a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文件第六条规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超过15日,不予受理免税申报。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该条款指的是在货物出口后次月4个月内没有收齐单证,并且没有进行延期申请。或者取得延期申请批准,但在7个月内没有收齐单证的。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该条款规范了小规模纳税人应征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在我们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审核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格以海关报关单001电子信息为准。这样可能存在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格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离岸价不符的情况,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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