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 《停业申请登记表》;
2、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 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结清涉税事宜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承办环节及工作标准:
综合服务窗口
1、 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 通过ctais系统查询是否有欠税、在案稽查记录,并核对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的发票;
3、 符合上述条件的即时受理,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的发票,在《停业申请登记表》签字,通过cais系统的停业户批量处理模块录入,制发《停业通知书》;
4、 于月末将已办理的停业户申请审批资料传递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归档;
后续管理环节及要求:
一、 税源管理科(税务所)
在收到停业户的信息后,应于核准的停业期内对所辖停业户进行不低于2次(每月)的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发现假停业户后要根据征管法补征税款并从重处罚。
二、 征管科
1、 对综合管理窗口(税务登记)办理停业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2、 对管理环节的监管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和考核,抽查面不低于停业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