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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07-20 【字体:
复 业 登 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停、复业报告书》
  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税务管理办法》第四章、《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2、承办环节及工作标准:
  (1) 审核《停、复业报告书》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在《停、复业报告书》签字,发归有关封存的证件及发票;
  (2) 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日期止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申请提前复业的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日期止作为复业日期,在系统中办理复业;
  (3)于1个工作日内将复业的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传递管理环节归档。
本环节工作时限:当场办结




·停 歇 业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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