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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03-25 【字体:
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定于今年4月到9月在全省范围内的5个行业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为了使相关行业纳税人全面了解此次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省局拟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请各市局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以当地日报为主),及时将省局《通告》予以刊发,并通过各市国税局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对外统一发布,并做好《通告》相关内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OO八年三月十一日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

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创造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税法认知度和遵从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要求,我省在全省范围内选择5个行业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在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前,由被查行业纳税人自即日至410先行进行纳税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查行业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烟草行业

包括烟草生产企业(即中烟工业公司及其下属卷烟厂,含兼并外省的卷烟厂)、烟草销售企业(即烟草公司等)及其投资兴办的复烤厂、投资控股企业,以及烟叶、卷烟销售、烟机、物资、烟草进出口公司等专业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有色金属冶炼业

包括有色金属采矿企业、有色金属选矿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四)证券业

包括各级各类证券公司(证券经营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两大类型),其中证券经营公司又包括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三类。基金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管理人。

(五)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包括各级各类品牌(含国际品牌)在一定区域内(仅限中国境内)授权的总代理商(或称总经销商,既包括独家代理,也包括一般代理)。

二、自查要求

全省所有被查行业的纳税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自觉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

三、自查年度

2005年至2007年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及涉税事项。

四、资料报送

纳税人按自查年度填列各税种补税额及漏税环节,并将自查情况说明于2008410日前报纳税人所属国税机关。

五、实施检查

2008411930,全省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将结合本次纳税人自查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人实施全面检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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