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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发表日期:2006-06-28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
彻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朝阳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以及所属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区责任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确定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
各局“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主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责任,并组织实施。
(二)带头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重要案情、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拓宽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做纪检监察部门各项工作的坚强后盾。
(六)认真坚持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即按照省局要求召开本单位专题内容的民主生活会;针对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定该单位专门召开解决有关问题的民主生活会。
(七)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班子成员每年要向本单位全体干部作一次述职述廉,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本单位党风廉
政建设的具体任务,对自己责任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详细安排,并经常检查和监督,防止权力运行中的腐败问题。
(二)经常对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及时发现在分管部门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处理,防止出现违纪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发现分管部门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报告。
(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问题。
(五)廉洁自律,发挥表率作用。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礼品上缴登记等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六)参加本单位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自身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实施
第六条 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具体措施,明确责任部门,督促各项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 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都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政建设中要以身作则,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从社会上聘请特邀监察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和告诫制度。
(一)建立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分管局长)同下级班子成员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在思想、作风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凡是新任职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由负责纪检监察的领导干部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就如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履行职责和保持清正廉洁提出具体要求。
(三)建立警示、诫勉制度。对群众反映但经了解尚未构成追究党纪政纪处分,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在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中意见比较多的领导干部,由领导班子、负责纪检监察的领导同志或委托本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或对其提出警示、诫勉。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读书思廉和家庭助廉活动。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以及省局推荐的“读书思廉”文章,不断提高执政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把党风廉政教育向领导干部家庭延伸,开展廉政贤内助等活动,形成反腐败的家庭防线。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各级党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机关各部门、基层局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内容和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应写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查报告。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应向考核组提供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组在听取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写出考核报告,经党组研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记入机关正副科长及基层局班子成员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单位评先、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实绩评定、奖惩、晋级、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特别是要突出重点,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对自己责任区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得不实、工作不到位,以致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本单位、本部门存在严重的不正之风,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
(五)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六)造成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
(一)口头批评;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辞职或免职;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纪律处分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领导干部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节较轻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弄虚作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