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审批
审批事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审批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审批程序: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审批权限:民政福利企业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现暂由朝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审批期限: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①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②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③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④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⑤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此项为市局要求);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示范文本:(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审批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审批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辽国税一[1999]28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审批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3)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其全部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适用上述第(1)款认定标准;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超过50%的,适用上述第(2)款认定标准。
(4)对未达到上述第(一)款标准,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有会计上岗证;2、会计原始凭证整齐完整、记帐凭证符合要求、帐簿设置齐全,并能根据原始凭证准确无误地登记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3、企业购、销、存管理和财务核算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制约监控机制;4、按期准确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会计、税务资料。
(5)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上述第(1)、(2)款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
(6)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管理
①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②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③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④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⑤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⑥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7)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①未纳入国家税务机关登记管理范围或应在国税机关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②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
③所销售货物全部为免税货物的企业;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⑤被税务机关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未超过两年的企业
⑥其它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8)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审批程序: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并符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合格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企业如实填写后,将相关资料上报认定机关认定。
审批权限:
建平县局、喀左县局管辖范围内企业由建平县国家税务局、喀左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其它地区企业由朝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审批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审批。
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
④开户银行以及账号证明;
⑤法人代表身份证;
⑥办税人员身份证;
⑦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对租赁的,需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和被租赁方的产权证明;
⑧工业纳税人需提供生产设备所有权证明;对租赁的,需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和被租赁方的产权证明;对以设备投资纳税人的,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
⑨纳税人的公司(或企业)设立章程、合同或协议;
⑩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的,需提供年度财务决算表;
12新办工业纳税人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新办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以及供货企业证明;
13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交款凭证复印件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说明;
1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15纳税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1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项目名称: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朝国税发[2007]11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260号)。
审批条件: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退税岗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可以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审批程序:生产企业
①每月12日前,基层局申报受理与初审岗位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②申报受理与初审岗位对申报数据、资料等预审后,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所有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位。对经审核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审核岗位以《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源管理部门予以核查;对审核无疑点和虽然有疑点但经核查无问题的,将审核的退(免)税额汇总通知计统部门,将审核通过资料报局领导批准并加盖基层局公章后,经管理岗位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局,由市局通过审核系统进行审批。市局对审批通过的资料在计划内开具《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传递给基层局;基层局接到市局传递来的《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日将其交由审核岗位留存,通知出口企业领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由计统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收入更正通知书》,于3日内送交国库办理退库和调库手续;
外贸企业
基层局申报受理与初审岗位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预申报和正式申报,对单证等预审后,3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位。对审核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审核岗位以《出口企业疑点核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源管理部门予以核查;对审核无疑点和虽然有疑点但经核查无问题的,将审核通过数据汇总通知计统部门,报局领导签字盖章后,经管理岗位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局审批;市局对审批通过的资料在计划内开具的《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传递至基层局;基层局接到市局传递来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和《出口退(免)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日将其交由审核岗位留存,通知出口企业领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由计统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于3日内送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审批权限: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由朝阳市国税局负责审批。
审批期限:当月审核,当月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外贸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生成相关电子数据:
①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③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
④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还应提供进料加工退税所需资料和凭证;
⑤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有关规定
我省出口退税申报取消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税务机关审核时以外管局核销日期为准。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B级的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结汇的,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核销(远期收汇除外)。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申请免抵、退、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生成相关电子数据: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④附送的纸质单证: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⑤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有关规定
我省出口退税申报取消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税务机关审核时以外管局核销日期为准。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B级的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结汇的,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核销(远期收汇除外)。
新成立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审批
项目名称:新成立的内外销之和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审批。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审批条件:新成立的内外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
审批程序:根据企业销售计划,若企业年计划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在第一个季度,可暂试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在第一个季度结束后,若企业已实现销售额1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应报经省局批准后继续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申请示范文本(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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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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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退税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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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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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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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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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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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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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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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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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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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税 款 缴 纳 及 退 税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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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栏 次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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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 |
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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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在职职工总数 |
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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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比例 |
⑶=⑴÷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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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25%符合退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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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前月待退增值税额累计 |
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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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
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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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已纳增值税额 |
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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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退增值税额 |
⑺=⑴*3.5万元÷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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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本月累计应退增值税额 |
⑻=⑷+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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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本月累计已退增值税额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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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本月累计已纳增值税额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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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本月累计已纳增值税额与截止本年累计已退增值税差额 |
1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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