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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情况
发表日期:2008-05-29 【字号: 【打印】
 

 (一)稽查工作规范 
  
1)税务稽查的执法范围: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所辖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对管辖区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

2)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施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3)税务稽查的依据: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4)税务稽查的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5)税务稽查工作纪律: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二)稽查工作部署 
  
2008年,在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上,将进一步推进分类检查工作机制,交替运用管理型稽查、审计型稽查和打击型稽查方式开展稽查检查;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任务,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开展对中直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的专项检查,完成对取得虚假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省局“稽查案例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实现稽查案例分析资源共享,进一步发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的队伍建设,巩固提高稽查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涉税举报案件和大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广应用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举报案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增大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三)重大涉税案件公告(随机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