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的通知
朝国税流[2000]132号
各县市国税局、各分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的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征求主管国税、财政部门同意后,到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指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一般纳税人购、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制约监控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肺炎、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告;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般纳税人所使用的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必须是经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的设置必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尤其是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帐、产品(商品)销售明细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投资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对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由主管财政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主管国税部门还要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本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