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朝国税发[2002]122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财税[1996]20号和财税[2001]19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对市局公布的《朝阳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名单》内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退税手续,未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局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档案,将有关批准文件及资料归档管理。有条件的要纳入信息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个档案。
三、各局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退税(免税、减半征收)税金登记台帐》,依照企业纳税申报按月进行登记。(台帐自行印制)
四、各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管理,每季度至少检查三次,每次检查不少于二人,并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情况审核表》(自行印制),将此表存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管理档案备查。各局对检查不符合财税[1996]20号和财税[2001]198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复查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整改后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逐级上报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