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即时比对评估暂行办法
朝国税发[2003]1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与金税工程报税认证数据即时比对结果的分析评估和处理,充分发挥“一窗式”管理优势,实现“票表稽核”,堵塞税收漏洞,根据《辽宁省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即时比对评估暂行办法》(辽国税发〔2003〕138号)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局应按照《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置纳税评估和即时评估岗位,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与金税报税认证数据的即时比对结果及时地进行纳税评估。
第三条 纳税评估采取即时评估与隔日评估相结合方式,其程序为先由设在办税服务厅的即时评估岗位对纳税申报即时比对异常企业进行简单的即时评估,如果属于事实清楚、原因简单、容易核实的比对异常,则在即时评估后直接处理;如果属于通过简单的即时评估仍无法核实的比对异常,则由即时评估岗位当日将相关评估资料传递给综合业务科的评估岗位次日进行评估。
第四条 申报受理岗位在完成即时比对后,应打印《认证报税与纳税申报比对结果异常企业(移交)清单》(见附件一),连同比对结果异常企业的资料传递给评估岗位进行纳税评估。
第五条 评估岗位接到申报受理窗口传递来的比对异常企业资料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2、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
3、 报税相关信息数据资料;
4、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相关备查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评估岗位可根据申报资料的初审情况,要求纳税人举证说明异常原因。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说明异常原因。
第七条 评估岗位对纳税人进行分析评估后,在《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表》(见附件二)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对纳税人未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涉税事宜,造成的即时比对异常,对内资企业涉嫌偷税的,评估岗位应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评估移交单》(见附件三)随同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对涉外企业涉嫌偷税的,将上述资料邮寄或通过网络传递给市局涉外分局查处,涉外分局应及时反馈签收信息;对未涉嫌偷税但应补(退)缴税款的,评估岗位应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见附件四)通知征收部门进行处理。
2、对纳税人误填写、误操作,造成的即时比对异常,如果评估出应补(退)缴税款,应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通知征收部门进行处理;如果不涉及补(退)缴税款的,不作调整,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3、对纳税人因属于特殊行业或享受特殊税收政策,造成的即时比对异常,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此证明在申报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说明异常原因,不作调整,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4、对税务机关误操作、相关技术软件不完善等非纳税人原因导致的即时比对异常,属于税务机关录入失误的,评估岗位应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通知申报受理岗位调整相关数据;属于技术软件不完善的,应及时对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八条 评估岗位人员在完成每户企业的评估并出具处理意见后,对应补(退)缴税款或涉嫌偷税的,必须经评估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稽查部门或市局涉外分局对评估移交涉嫌偷税的,应及时安排稽查,并于稽查结案后的20日内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反馈单》(见附件五),将稽查结果反馈给移交部门。
第十条 纳税评估岗位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后20日内,将当月所有比对异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表》传递给征收部门,并对评估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后2日内,对当月评估情况进行总结,详细分析产生异常的原因,形成总结报告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情况月报表》(见附件六),报送市局。
第十二条 各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征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