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
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朝国税明电[2004] 44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辽国税明电〔2004〕49号)精神,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在年底前办理集中退税。现将具体退税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地抓紧做好年底前退税工作:
一、 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中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对于已抵减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如果今后国家出台统一豁免政策,对已抵减的属于可以豁免的欠税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 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三、 各级国税、财政机关要加强配合,并积极做好与国库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力争应退增值税款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退还。
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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