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朝国税明电[2003]9号
各县(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及相关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4]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局及省局文件要求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此项工作务于2004年2月底前结束。
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同级计委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上报市局。
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中编号原则为:金税工程主管税务机关编码(7位)加三位流水号。
四、各局务于3月1日前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
定表》和用excel制表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登记表》上报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