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试行)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增值税...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规程(试行)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关于对市区内部分税源管户调整及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关于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暖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家税务局铁精粉生产企业驻厂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强化税款征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市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互相协助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定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精粉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市区内定期定额业户最低税收定额的通知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市区内税源管理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  
  ·关于制定个体税收最低定额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区内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朝阳市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征免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各子系统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管理的意见  
  ·朝阳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金税工程档案信息的通知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即时比对...  
  ·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建筑企业、安装企业、修缮企业、装饰企业加工安装铝合金...  
  ·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的通知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税企交流
局长信箱
举报投诉
纳税咨询
政策法规库
12366
站内搜索
基层在线
 
  您当前的位置: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 税收法规 -> 市局发布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08-07-16 【字号: 【打印】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实施方案

朝国税征[1999]139号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

这次在全市范围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2、已建帐但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的个体工商户;

3、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其他业户。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程序

核定定额和调整定额工作,要先核定后调整。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核定,核定后的定额高于或低于原执行定额的在进行定额的调整。

(一)业户自报。各局要分行业、地段、分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业户要求其进行申报。典型申报户将以前年度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报《定额业户典型调查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进行分类调查,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填制《定额业户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典型业户申报的上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采取下列方法对全部定额业户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并填写《定额业户典型调查表》。

1、按照好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价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定收入凭证测算世纪收入和丁;

5、按照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加上未开发票的销售额核定;

6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费占销售额的标准比率计算或测算核定;

7、按照相关费用和毛利测算核定;

8、按照其他方法核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典型业户的核定俄,按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对全部定期定额业户进行定额核定,将定额核定一览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逐户填写《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下达执行,并公开其定额。

三、定额核定的重点和幅度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是经营装饰材料、食品批发、眼睛、家用电器、机动车、自行车、服装、大型批发等行业,特别是其经营规模比较大,实际经营额与执行定额相差悬殊,税负明显偏低,行业反映比较强烈的业户。未照顾收入水平偏低的行业,修理自行车、修鞋、夜市、按销量和规定标准征税的生猪肉销售行业可不进行定额调整。

定额调整幅度,要与个体经济发展水平和经营现状相适应。各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行业、各区域调整幅度。

四、政策界限

各局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注意政策界限:

(一)加大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小户税额不低,大户税额不高的现状,使个体税收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各局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分行业、分地域、分规模最低定额标准,没有达到最低额标准的必须调整到最低定额标准。为平衡市区内定额标准。为平衡市区内税负,市局对市区内个体工商户分行业、片区规定最低定额标准。

(三)定额核定后,按照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对个别业户有严重偷税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账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比照同类建帐的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五)税务机关为业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代征得税款,不得冲减定额。

(六)新办业户,比照同类地区、同行业、同规模标准,核定定额,但在核定定额后的一个季度内,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进行检查重新认定定额。对于原有业户注销后新办或转移经营地点的,要高于原定额核定定额。

(七)定期定额业户要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正常税收管理。定期定额业户在核定定额执行期内,其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 没有申报和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