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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表日期:2008-07-16 【字号: 【打印】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朝国税发〔2002〕81号

 

市委、市政府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市策”提出来,摆到了朝阳经济发展的战略位置,抓住了制约朝阳发展的关键。朝阳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民营经济是朝阳振兴的希望所在,也是新形势下做好税收工作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要求,经市局研究,特对扶持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如下规定。

一、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市策”意识,把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文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朝阳的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全系统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形成一种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帮助纳税人的良好氛围,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国税系统的自身建设。

1、各级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领导分工关注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并选择两户私营大户作为联系点,定期走访,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对民营经济税收的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对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自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认定手续;

对取得企业编码证书的个人独资、合伙经营企业和个体加油站,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国税局,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对于年销售额在5万元以下的个体私营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的程序,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与我市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定额,并将税收定额张榜公布,便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4、对民营企业的税务稽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和挂牌保护企业进行税务稽查要经过县(市)区税务局长批准;对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大户的涉税处罚需向市局主管部门汇报后再进行处理;

5、对个体私营企业首次发生的一般性违反税收法规的问题,要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认识态度较好、及时整改的,可以不进行税务处罚;

二、提高效率、讲究质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

1、在全市国税系统大力开展使用文明用语、着装上岗、挂牌服务、限时服务活动,继续深入搞好“一站式”、“首问制”办公,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环境;

2、市局税务登记中心及各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在为民营经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业务时,要迅速、及时,如无特殊情况,要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

3、对于残疾人办理税务登记,能够登门到户办理的,及时到户办理。

三、落实政策、帮助解困,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 对民营经济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法律问题,税务机关无偿为其提供税法咨询服务;

2、对民营经济纳税人使用的各种纳税法律文书、报表,一律由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3、对正式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每次扩大为一个月用量。

    4、对一般发票违章行为,执行最低标准进行处罚。

    5、积极为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在指标范围内于当月办理完审批手续。

    6、对具有民政企业资格,安置“四残”人员在规定标准以上的私营企业、有限公司,可享受民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民政企业入库的增值税符合退税条件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于季后30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7、对民营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饲料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审批权审批后,免征增值税。

8、由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9、  民营经济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所得税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税局根据困难程度审批减免税;3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管理管理体制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局根据困难程度审批确定减免税。

    10、民营经济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报经省局批准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