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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国家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8-07-16 【字号: 【打印】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办法

朝国税发〔2003〕4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受理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一)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填写《朝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企业类)》,并附报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企业与招用人员签定的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8、被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其复印件;

9、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上述资料,在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国税局审批。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减免所得税的,应填写《朝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企业类)》,并附报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上述资料,在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国税局审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朝阳市区内纳税人(不含朝阳县农村税务所管辖的纳税人)向朝阳市行政审批中心国税局窗口(以下简称“国税窗口”)申请办理。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朝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个体类)》;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上述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县级国税机关在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审批(朝阳市区内纳税人由“国税窗口”负责审批)。

二、检索审批

(一)主管国税机关或“国税窗口”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等资料,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朝阳市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

1、对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予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通过检索确认申请企业为新办或现有企业,从而确定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3、对符合中发[2002]12号及辽劳社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属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国税机关或国税窗口要将《再就业优惠证》及招用人员的有关情况录入《朝阳市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检索。

(二)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商贸、服务型企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及实地审查无误后上报市局;市局检索审核无误后,于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企业报送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上进行登记,在《朝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企业类)》上加盖“朝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签署审批意见后退还县级国税机关落实税收优惠事宜。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由县级国税机关(或“国税窗口”)在《朝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个体类)》上加盖“XX国税局(分局)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专用章”(或"朝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上进行登记后,退还给纳税人,由纳税人据此办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四)对经审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国税机关或“国税窗口”工作人员要将其有关资料录入《朝阳市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具体内容包括:

1、 审批时间

2、 下岗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所所在地;

3、《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4、下岗失业前所在单位名称;

   5、再就业人员招用单位名称或个体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6、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

   7、局别。

三、执行管理

(一)关于政策执行期限。对符合国家、省、市文件规定,通过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文件规定条件、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通知》下发(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予批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通知》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废业注销并又重新注册从事其他个体经营,再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经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日常检查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或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四)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商贸企业,仅限于零售企业。

(五)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劳社发[2002]19号)精神,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新办(现有)服务、商贸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贸委员会等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认定。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上述五类企业的认定,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六)各级国税机关及”国税窗口”在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各种申请材料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核、明确责任、严格把关。

    (七)各局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工作。对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应登记纳税人自然情况及纳税人减免所得税的比例和税额;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登记纳税人自然情况、经营范围、营业面积、税收定额等情况。

(八)各局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业户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市局也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年检。

按照《辽宁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年审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市局将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照顾;对通过转让、出租、出借《再就业优惠证》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追缴其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九)《朝阳市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在收录国税窗口及各局录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资料后,定期自动检索,并定期与有关部门核发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及《再就业优惠证》数据库进行核定。对因某些原因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市局将按照规定给各局下达《不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书》,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