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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铁精粉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07-16 【字号: 【打印】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精粉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国税发【2003】90号

  一、关于以电定产方法的运用

  由于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比较健全,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对其应该继续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电定产方式只能作为监控而不作为核定其产销量和增值税额的依据。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以电定产的方式,结合期末存货数量,监控核定其产销量和应纳税额。

   二、建立以电定产工作制度

(一)建立以电定产台帐。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影响以电定产的各种因素,实地采集真实有效的数据,对全部纳税人都要逐户以电定产台帐。

(二)做好以电定产初始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以电定产初始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以电定产税源监控工作的成败。各局要抽调责任心强的在职干部负责初始数据采集工作,现任专管员和与纳税人有利害关系的税务干部应该回避。各局对纳税人至少要派两名干部进行初始数据的实地采集工作。在实地采集初始数据的过程中,必须在纳税人生产设备处于满负荷作业状态时,同步准确计量至少两个工作日的铁精粉耗电量和产量。各局要采集到的初始数据作为重要的税务档案资料,及时录入以电定产台帐,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放。

(三)加强日常管理。要派专人负责每月抄录纳税人电表数据和供电发票,并到供电部门进行核对,确定纳税人每月生产用电准确数据,将其与纳税人每月产量对比,确定每吨铁精粉耗电量,并据以登记以电定产台帐,确定计量纳税人期末存货。纳税人在注销或改变产权主体时各局要及时介入,把住最后一个关口,掌握其实际期末存货,并将其与纳税人以电定产台帐期末存货进行对比,结合当期销售当期销售数量,确定其实际期末存货是否准确,是否有偷税问题。

三、运用例外管理方式,掌握和分析每吨铁精粉耗电量变化情况。在运用好例外管理方式时,要以采集到的初始数据为基础,参考全市铁精粉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平均耗电量和平均税负,评估纳税人的产销量是否正常。根据调查测算,用矿石加工铁精粉,每吨铁精粉平均耗电量63.22度,最高的为93度,最低的为45度,标准离差为7.12度,正常区间为56.10-70.34;用矿铁粉加工铁精粉,每吨铁精粉平均耗电22.66度。用矿石加工铁精粉,每吨铁精粉平均耗电22.66度。用矿石加工铁精粉的纳税人增值税平均税负为6.5%。

各局要及时掌握影响以电定产各种因素的变化情况,发现纳税人每吨铁精粉耗电量上升幅度达到或超过7度时,必须进行实际核查,确认影响以电定产初始数据发生变化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发现纳税人每吨铁精粉耗电量上升幅度在1-7度时,必须询问纳税人影响以电定产初始数据发生变化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对纳税人每吨铁精粉耗电量发生较大变化经核查而没有正常理由的,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此次采集到的每吨铁精粉耗电量与前一阶段调查数字有较大出入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重点检查。

四、定期检查和抽查,明确有关责任。各局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实际检查数据与以电定产台帐数据出入较大时,按税务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专管员的责任人。市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主要检查以电定产台帐填具情况,并进行实际核实比对,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以电定产台帐出入较大时,除按税务执法责任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专管员的责任外,对基层局通报批评。

                       20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