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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定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表日期:2008-07-16 【字号: 【打印】
 

关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定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朝国税发〔2004〕3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逐步完善和规范最低税收定额制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指导税收定额工作,市局陆续对市区内部分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予以综合、整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影响定额各种因素的修订、补充

    (一)生产经营范围目录增加、修改内容

    1、增加“其他纺织品”行业,包括除经营服装以外的针纺用品、小饰品等,核定月销售额为每平方米400元;

    2、增加“热水器专卖”,专指从事品牌代理、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专营太阳能等热水器并提供安装、维护等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核定月销售额为每平方米500元;

    3、增加“电动自行车”,核定月销售额为每平方米500元。同时经营自行车等其他商品的应分别核定,一并征收;

    4、对修理业的“其他修理”月销售额提高到1500元。摩托车修理仍按每个修理点每月销售额5000元执行,个别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经业户本人申请、专管员实地核实、报经主管局批准,可下浮到每个修理点每月3000元;

    5、对议价粮油月销售额下调到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实际经营面积应包括其店内及与店内相连的所有存放粮食和油品的场所;

    6、对工业中的食品生产月销售额下调到每平方米300元,其实际经营面积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与出售的场所;

7、对烟酒专卖月销售额下调到每平方米600元。同时经营其他物品(如茶叶等)的,一并按烟酒专卖合并计算;

8、对其他新兴行业的最低税收定额,可以比照相近行业的单位经营面积营业额,或报经市局统一确定。

(二)有关系数调整问题

在新华广场周围地区范围内(朝国税发[2002]14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从事服装销售的定期定额纳税人执行不同的定额系数。

    1、以新华广场为中心,东至商业城东端、南至红星路、西至青山街、北至竹林路之间所有临新华路、朝阳大街的商业网点执行1.3的系数。

    2、商业城东侧、南侧临街网点执行1.1系数,且不得执行下浮系数。

    3、其他地段执行1.1系数。

(三)实际经营面积的确定

最低税收定额是以面积作为核定纳税人月销售额的主要依据。对于部分行业因其经营特点而采取开放式或露天经营,其实际经营面积难以准确核定的情况,要同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费用水平、投资总额、从业人员、房屋租金、发票开具金额等各种因素,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其月销售额。部分纳税人在税务人员丈量经营面积时,以各种方法人为减少经营面积,事后仍然按原面积经营,或者反复变动经营面积,致使税务机关难以实时掌握业户实际经营面积。对此,税务人员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纳税人一律从高认定其实际经营面积。

    二、运用盈亏平衡点认定纳税人税收定额的有关问题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应纳税销售额过高,需要申请调低最低税收定额的,可以按规定运用盈亏平衡点税收定额法进行举证,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可以调低其最低税收定额。

(一)基本原理

盈亏平衡点是纳税人从事经营的保本点,在这一点上,业户既不盈利,也不亏损。只要纳税人在持续经营,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它至少没有发生亏损,其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额是其最低销售额。税务机关应该科学确定每个纳税人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以此作为核定或调整税收定额的一个依据。

(二)有关指标的确定和计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组成计税价格是成本、税金和利润的总和。毛利率是销售价格与购入价格(商业企业)或销售成本(工业企业)之差,除以销售价格的比率。这个比率的分子包括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增值税额和利润总额。在盈亏平衡点情况下,剔除营业外支出因素,利润总额为零,分子剩下的是期间费用与增值税额。

1、商业企业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1)盈亏平衡点销售额=(期间费用+增值税额)/(1.04×毛利率)

2)增值税额=盈亏平衡点销售额×4%

增值税额=期间费用/(26×毛利率—1)

2、工业企业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1)盈亏平衡点销售额=(期间费用+增值税额)/(1.06×毛利率)

2)增值税额=盈亏平衡点销售额×6%

增值税额=期间费用/(17.67×边际利润率—1)

3、期间费用的内容。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各种营业外支出和各种价内税收。

关于房屋计税租金的确定。纳税人从事经营的房屋租金以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房租明显偏高或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相邻或相近同一面积的其他房屋租金来确定,无参照的按以下原则来确定:新华广场周围地区临主干道路的网点按每年每平方米2000元确定,非临主干道路的网点按每年每平方米1000元确定;其他地区临主干道路的网点按每年每平方米400元确定,非临主干道路的网点可以在此基础上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酌情调减。纳税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参照上述原则确定。计算租金的面积是指纳税人实际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

4、毛利率或边际利润率的确定。确定毛利率或边际利润率时,纳税人须提供取得和开具的至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发票,发票范围至少涵盖纳税人经营品种的50%,涉及销售额必须达到税务机关最初核定的同期应税销售额的25%以上,否则一律适用10%的毛利率或边际利润率。

(三)举证及其审批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应提供连续三个月以上的进销货发票、费用凭证、有关合同或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有季节性特征的行业,要分别淡季和旺季提供三个月以上的有关资料。

2、认真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专管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运用各种有效方法,确定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3、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对按照盈亏平衡点计算的最低税收定额高于按照实际经营面积计算的最低税收定额,是否执行较高的最低税收定额由各局自定,不必上报市局审批;对低于最低定额的,专管员要填具《业户申请调低最低税收定额审核审批表》,此表须附有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经综合业务科和主管局长审核无误后,在3日内将审核审批表及其一份原始资料复印件上报市局(征管科)审批。

三、积极推进依法建帐,实行查实征收管理

对符合建帐条件的个体定期定额纳税人,要积极引导鼓励其建帐,实行查实征收;暂不符合建帐条件的,要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或者建立简易收支帐,登记所有日常收支事项,作为税务机关日常检查、调整定额的依据。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检查指导,保证建帐的质量和数据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市局将在近期对个体建帐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对此各局要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扎实稳妥地推行建帐工作。

原定期定额纳税人改为建帐查实征税后,税负水平不得低于按照面积定额法或盈亏平衡点法计算的最低税收定额。建帐后连续两个月低于原定额水平的,要及时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其中的偷税行为,同时重新计算核定其最低税收定额,恢复按定期定额方式管理,对此类业户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时要进行重点审核。

四、严格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

税务机关要对全部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交旧领新或验旧供新制度,在发票发售窗口设专人统计核查纳税人交回或交验的发票存根,确认其是否应补缴税款;查验发票的正确使用情况,确认其是否违章,同时登记台帐;查验无问题后,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定量向纳税人供应发票。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其丢失发票期间的税额按上年同期或销售额最高月份销售额计算,同时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局要把发票检查纳入税务人员的日常征管工作,建立税务管理人员发票管理专项制度,加强日常监控,积极采取多方措施如逆向检查、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局际间平衡

市内各局要注意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局际间平衡,严格执行最低定额标准,平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他各县(市)局可以参考市区内最低定额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定额标准统一执行,并报市局征管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