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互相协助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国税发〔2004〕98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合作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9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合作,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纳成本,经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协商,现就全市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互相协助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互相协助征收的内容
1、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增值税纳税人在国税局临时开具发票部分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地税局为国税局代征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并实行“以票管税”方式的餐饮、娱乐等行业纳税人购买定额发票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互相协助征收税款,是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实现应收尽收,提高我市整体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效率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基层国税、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取得预期效果。
2、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各基层国税、地税机关要按照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密切协作、加强沟通,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规程,对税票开具、税款解缴划转、手续费等相关业务问题进行明确,确保协助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各局在具体落实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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