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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强化税款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07-16 【字号: 【打印】
 

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强化税款征收工作的通知

朝国税发[2005]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相继颁布实施了若干关于加强欠税管理,强化税款征收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市局也就这些制度和办法的落实和执行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这些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有力地堵塞了征管漏洞,促进了应收尽收,强化了依法治税,带动了税收征管质量的全面提高。但通过征管考核监控、税务稽查以及对日常征管工作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在落实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薄弱环节,影响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单位对加强欠税管理和强化税款征收工作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二是有的单位对加强欠税管理和强化税款征收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理解还不够系统、完整;三是有的单位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执行管理缺乏规范。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欠税管理,强化税款征收工作制度和办法的若干规定,特对欠税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欠税管理,强化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是衡量依法征管和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为此,国家局曾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对欠税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欠税管理、强化税款征收工作制度和办法的若干规定,强化对欠税和税款征收工作的依法规范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应收尽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催缴清欠管理工作

1、加强税收征管,最大限度避免欠税形成。一是严格纳税申报制度,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加强纳税申报审核,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申报质量;二是加强税源管理,做好纳税评估,及时发现某一行业、某一企业的纳税异常,实施纳税保全,避免形成欠税。

2、加强欠税催缴,积极组织税款入库。对于未能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或者查补税款入库期内入库的税款,在严格做好欠税核算的基础上,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欠税催缴,告知企业责任,限定期限入库。对于不能一次性入库的,要责成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欠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入库。对催缴无效的,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缴税款和处以罚款,或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出境等强制措施。

3、严格课征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朝国税发[2004]113号转发)中明确要求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在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三、依法实施欠税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9号令(朝国税发〔2004〕159号转发)规定,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对有欠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行公告,即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户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公告。各局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对应由本局公告的欠税按时实施公告;对需上报市局应由市局或省局公告的,要按规定权限和时间要求上报,不得迟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全面加强欠税跟踪管理

市局于2003年下发的《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欠税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国税发〔2003〕62号)规定,对当年累计发生欠税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纳税人由实行跟踪管理;对当年累计发生欠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纳税人由市局实行跟踪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欠税跟踪工作;对当年累计发生欠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纳税人由各基层局实行跟踪管理。省市局的欠税跟踪工作已纳入规范管理,省局在掌握实际欠税跟踪情况基础上,定期在全省进行通报;市局对跟踪对象实际到户核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并准备参照省局的做法定期进行通报。市局要求各局对当年累计发生欠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纳税人真正纳入欠税跟踪管理,由综合业务科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或定期到户实际核查,建立分户跟踪档案,并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紧密结合,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制定措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征管部门及时组织入库,避免长期拖欠和形成“死欠”。

五、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报送审批制度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8号《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问题》、省局辽国税明电〔2001〕22号《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局要注意加强日常管理与执行。对确有特殊困难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认真审核,组织报批。并严格做到符合条件及时上报,条件不符坚决不报,批缓到期全额入库。这样既解决了纳税人正当的纳税困难,又加强了税款征收工作的规范管理。

六、认真做好欠缴税金确认管理工作

欠缴税金确认包括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和核销死欠的确认,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93号《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朝国税发〔2001〕10号转发)曾做了明确的规定,后于2001年下发《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进行了修订,规定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缴税金,不再按“呆账税金”管理,全部按“待征”税金进行管理,并规定对“待征”税金中的“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核销死欠税金,仍按原规定经报批确认后方可进行核算。即:“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市局确认审批;核销死欠税金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省局确认审批。做好欠缴税金确认管理工作意义很大,既可保证欠缴税金的及时正确核算,又可为征管部门根据欠缴税金的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提供依据。各局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日常征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随时发生,随时上报,避免年终集中处理。对经上报确认的欠缴税金,市局在征管质量考核中将给以剔除,否则,一律不予考虑。

欠缴税金确认报批的条件依据和手续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93号《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另外,根据省局的要求,核销死欠的报批还要附报各基层局对申请核销死欠企业调查报告以及发票缴销相关资料。

七、严格执行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朝国税发〔2004〕132号文件转发)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可以用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这项政策规定是大力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促进应收尽收,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各局应将这项政策纳入欠税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做好落实执行。

八、坚持做好与相关征管、税政工作的结合

1、清理欠税与退税工作相结合: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

2、欠税管理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结合:各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3、欠税管理与发票管理相结合: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发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避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